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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企业钱物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党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占用企业钱物的处理意见
 (1994年11月17日 省委办〔1994〕44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4〕10号)精神,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钱物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政机关占用企业钱物的清退意见。
  (一)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实施后,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品,都应归还给企业;1992年7月23日以前无偿占用、群众反映强烈的,原则上也要进行清退。
  (二)党政机关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品应在1994年12月31日前清退给企业。
  1、资金应如数退还。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确有困难的,占用单位应作出还款计划,必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还清。
  2、BP机、电话机、音像设备及其他高档贵重物品,一律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占用的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应按原价或作价赔偿;确因工作需要,可按原价购买。“大哥大”一律原物退还,不得再用公款购回。
  3、小汽车的清退严格按照《关于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小汽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其他的交通工具应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丢失或损坏的应按原价或作价赔偿。确因工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有困难的,应付款购买,或与被占用的企业签定租赁协议。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私人占用企业钱物的清退意见。
  (一)无论何时占用的钱物,一律于1994年12月31日前归还。占用的物品丢失或损坏的,按原价或作价赔偿。本人愿意购买的,按原价付款购买。
  (二)利用无偿占用的钱物牟利的,要追缴其非法所得。
  三、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企业钱物的清退手续。
  (一)企业在收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退还的钱物后,应出具收据凭证;退还钱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收据的复印件报县以上清理办备查。1994年3月1日后已清退但未办手续的,应当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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