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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小汽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购置使用
 小汽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4年11月17日 省委办[1994]44号)


  按照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精神,现就1992年7月1日以来我省党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下同)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小汽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全省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律停止乘坐“奔驰”、“林肯”、“宝马”、“凌志”、“凯迪拉克”、“劳斯莱斯”以及其他排气量大于3.0升的进口豪华轿车,并在现有车辆范围内换乘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用购买新车的方法换车。停止乘坐的车辆,经各级清理部门审核后由各单位变卖处理,但国有企业不得购买上述车辆。少数确因工作需要改作外事接待用车的,由市(地)小汽车专项清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经省小汽车专项清理办公室批准。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进口轿车也要在现有车辆中予以调换。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积极创造条件,带头执行中央规定。换车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换国产车。今后购置小汽车由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根据中办发〔1994〕14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购置小汽车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二、对车辆来源违反规定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1、1994年3月10日前非法购买的走私车,未按《关于认真清理、限期处理进口汽车管理余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浙打私办〔1994〕1号)规定处理的,按此规定酌情处理。在此以后非法购买的走私车,由省小汽车专项清理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处理,并视情给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以纪律处分。
  2、向企业和下属单位换乘的各类小汽车,必须退还被换单位。确实难以退换的,由同级小汽车专项清理部门核定补足差价款,办理过户手续。
  3、接受企业和下属单位赠送或无偿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小汽车,一律清退。
  4、借用的小汽车,凡资金、产权均属被借用单位的,一律退还。以企业、个人名义购买的小汽车,由控办按违控处理,并补缴调节基金,办理过户手续。
  5、租赁的各类非生产性小汽车停止租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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