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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生猪规模经营的发展,各级政府都要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对规模经营的养猪场、户应视作农业龙头企业,在信贷、税收、用地、用电、用水、保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要建立和完善以工补农、以工补猪政策,积极扶持规模养猪。从明年起,省里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世界银行红壤开发等项目资金时,要专项安排发展规模养猪项目。省继续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养猪场、户,建立25万头省级商品猪基地,每头基地猪由农业银行安排200元生产性优惠贷款,省财政安排20元补助。为扶持搞好种猪生产,省继续安排一笔专项资金,支持22个省级种猪场。省继续安排一笔资金,用于疫病防治。各市地县要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世界银行红壤开发资金、支农周转金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积极支持发展规模养猪、种猪生产和疫病防治,建立相应的商品猪基地。
  三、深化生猪流通体制改革,支持和鼓励生猪产销直接见面。
  为了扶持生猪生产,减少流通环节,提高养猪效益,改善鲜肉供应,平抑市场肉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各地要大力提倡生猪产销直挂,支持规模经营养猪场、户进入市场销售自产猪肉。规模经营养猪场、户直接参与市场猪肉供应要采取多种办法:可以与国有肉店、集体肉店、菜场挂钩,将猪肉直接供应给肉店、菜场,由肉店、菜场零售;可以直接进入肉食批发市场自行批发销售,或在农贸市场设摊零售;可以委托肉店、菜场代理零售;也可以与食品公司、国有肉店、集体肉店、菜场实行批发联营和零售联营。规模经营养猪场、户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主选择确定。同时,也要积极鼓励农业、商业、粮食、乡镇企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的养猪场进入农贸市场设摊销售自产猪肉。
  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规模经营养猪场、户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肉店、菜场,销售自产猪肉,在进城交易、安排摊位、屠宰检疫、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方便,在税收、市场管理等费用的收取上,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尽可能的支持和照顾。国有食品公司、肉店和菜场要积极支持其职工为规模经营养猪场、户代理卖肉。
  四、完善宏观调控机制,稳定市场猪肉供应。
  为确保猪肉供应总量平衡,稳定市场价格,必须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制。今后,省里掌握的猪肉,主要用于补充大、中城市市场供应的余缺调剂。各市地县的猪肉供求平衡要由当地政府负责,省里主要在产销衔接上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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