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4〕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生猪是稳定“菜篮子”供应的骨干商品,搞好生猪生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农民收入增加,居住等条件改善,农村养猪面和养猪数量锐减;另一方面,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对猪肉的需求量剧增,产销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加快生猪生产和流通机制的转换,实现发展生产、搞活流通、保障市场猪肉供应的目标,现就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解决我省的猪肉供应问题,必须坚持“省内生产为主,省外调入为辅”的方针,立足发展生产,走大中城市市郊基地饲养与县(市)基地饲养相结合,规模饲养与千家万户饲养相结合的路子;必须坚持生产、流通一起抓,积极探索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的生产和流通体制;生猪流通必须做到活而有序,管而有度,兼顾好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建立各级政府的调控机制,落实分级负责责任制。通过深化改革,争取尽快实现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产销关系稳固,猪肉供应丰富,市场价格平衡,宏观管理有序的目标。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生猪规模经营和商品猪基地。
养猪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基地化发展,这是提高养猪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掌握猪源,保障市场供给的重要方面。今后,各级政府要在继续鼓励发展千家万户养猪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发展规模养猪和商品猪基地建设上来。
发展规模养猪,要在搞好规划布局的基础上,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方针。在大中城市郊区,要有计划地通过改建、扩建、新建和引进外资等多种途径,逐年建设若干个年养猪规模万头以上、设施比较先进的养猪场;在其他市县,也要采取措施逐年建设一批年存栏1000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猪场,同时要积极鼓励发展养猪专业村和养猪大户;各级农业、商业、外贸、粮食、乡镇企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都要发挥本部门的优势,积极兴办或联办规模养猪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