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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
 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1994〕53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安居工程”,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城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十分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

省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城镇住宅建设加快,取得了很大成绩。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从1978年的3.6平方米,提高到1993年的人均6.9平方米,住房配套率也有较大的提高。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加上受财力限制,我省住房建设欠帐很多,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比全国1992年人均7.3平方米低5.5%,住房使用功能也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全省约有18万户无房居住和住房困难。
  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步伐,逐步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实现2000年城镇居住水平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现对全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安居工程”主要通过建设经济实用的平价住宅,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解危解困,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社会稳定。
  二、“安居工程”首先在全省13个设市的城市组织实施,然后根据条件再逐步向其他城镇推开。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城市政府制定了“安居工程”或经济实用房的开发建设方案和政策措施;二是城市政府和城市居民有一定的筹资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能有偿归还银行贷款;三是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四是已经实施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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