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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现发布《陕西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白清才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和反对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开商品价格的管理,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促进正当竞争,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和市场商品供求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生产、经营环节的商品购销差价率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 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生产、经营环节商品购销差价率和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本地市场商品价格上浮限度,报同级政府审批,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价格协调组织有义务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测定本行业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并有责任引导与规范本行业的市场价格行为。
  第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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