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涉外婚姻,包括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以及从事与涉外婚姻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
第六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婚姻管理处具体负责涉外婚姻的登记和管理。
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询
第七条 (咨询机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