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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运输费补贴)
  对市政工程建设重点项目和用灰量大的工程,排灰单位应当给予每吨二元的运输费补贴,具体项目由市重大工程建设办确认。
  第七条 (收费规定)
  用灰单位从贮灰场自取原状湿灰的,不收费;自取电除尘器第一电场原状混合干灰及调湿灰的,不收费。排灰单位协助用灰单位装载的,可酌收劳务费。
  经加工后符合标准要求的粉煤灰及其产品,包括电除尘器第二电场及以后的细灰、浓缩脱水的湿灰、磨细灰、分选灰、漂珠、微珠、铁精粉、炭粉、缩态渣、炉底渣等,其供应价格由供方和需方商定。
  第八条 (养路费的减征)
  排灰单位的粉煤灰专用车暂定减半征收养路费。具体减征条件,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核准,报市建委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排放规定)
  未利用的粉煤灰必须按规定排放到专设灰场。严禁向黄浦江、长江口和东海等水域排放粉煤灰。
  粉煤灰的运输、贮存、使用,应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 (充分利用粉煤灰的要求)
  凡具备粉煤灰(包括制品)综合利用条件的建筑、筑港、筑路等工程,必须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设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实施。
  第十一条 (质量要求)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生产设计、施工和操作,保证粉煤灰及其制品的质量和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科研开发基金的征收)
  本市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基金。排灰单位每排放一吨粉煤灰(折合干灰),缴纳人民币零点四元作为科研开发基金,并按季结算。科研开发基金由市建委委托市环保部门征收。
  利用粉煤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等项目的资金,由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列项安排。
  第十三条 (科研开发基金的管理)
  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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