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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税收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税收工作中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府厅字〔1995〕19号
 1995年2月14日)


  新税制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我省新旧税制改革实现了平稳过渡,两套税务机构组建顺利,去年超额完成了国家和省下达的中央和地方税收任务,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近来有少数地方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擅自改变征管范围,任意变更税率、税额,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专门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国税发明电〔1995〕008号通知,指出,我省赣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政发〔1995〕7号)中关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不符,重申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划分问题,在国务院未作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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