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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中医中药事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我省中医中药事业的通知
 (浙政发〔199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医中药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对世界的杰出贡献之一。我省中医药学渊源流长,历史上中医人才辈出,药材资源丰富。特别是近几年来,全省中医中药工作坚持改革开放,保持特色和发扬优势,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药制药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
  但是,中医中药事业的发展与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不相适应,仍然是我省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一个薄弱方面,尤其是在社会老龄化和疾病谱改变以后,与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新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振兴和发展我省中医中药事业,更好地发挥中医中药在预防、医疗、保健、康复等领域的作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总体要求,结合卫生工作三大战略重点和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今后十年我省中医中药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机制灵活、学术水平较高的中医中药预防、医疗、教育、科研、生产和经营体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需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要求,努力实现我省中医中药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党的中医药政策,切实加强对中医中药工作的领导
  认真执行党的中医中药政策,加快发展中医中药事业。要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同步发展的方针,保持特色,发挥优势,积极利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的发展。各级政府都要提高对党的中医药政策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根据全省中医中药事业发展目标,制定区域中医中药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各级政府要采取“倾斜”政策,增加对中医中药事业的投入,中医事业费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长;在安排基建计划时,对中医机构的立项审批、基建拨款等,应给予优先考虑;对中医机构的待遇要做到与其他同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视同仁。“九五”期间,省将根据财力可能,增加中医专项经费,并继续扩大试行贷款贴息补助办法。
  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医中药管理体系,为中医中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各级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医中药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卫生行政部门中,要有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中医工作。在制定中医中药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中医中药的特殊性,体现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同步发展的方针。
  加快中医中药事业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医药、教育、科技、计划经济、财政、人事、外贸、农业、林业、商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努力,为中医中药事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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