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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口焦炭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山西省出口焦炭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焦炭产运销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焦炭出口生产基地,加强焦炭质量管理,扩大出口创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西省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经确认和考核后领取证明的出口焦炭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全省定点企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机构对定点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及监督。
  第五条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经考核合格的定点企业颁发“山西省出口焦炭定点生产许可证书”,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山西省焦炭出口质量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定点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许可证)
  管理机构对定点企业颁发定点许可标志。

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凡我省各类焦炭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定点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定点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产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申报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规模,能生产符合出口标准的冶金焦、铸造焦、经济效益显著,连续三年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良好;有出口实绩;产品质量稳定,信誉可靠,无重大质量索赔。
  2、生产所需原料,有固定的供货渠道,能满足生产出口优质焦炭的要求。
  3、产品生产要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规范和工艺流程,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化验设备。
  4、符合环保法及有关法规要求,具有符合标准的环保设施。
  5、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能按工艺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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