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镇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5〕4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文件)和全国城镇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增强解决城镇教师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解决广大教师的住房问题,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保证,是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对此务必要有足够的认识。我省虽属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但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与全国兄弟省市比水平比较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抓好。要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当地城镇住房建设总体规划,确定方案,落实责任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为加强对全省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广厦工程领导小组,由副省长丛正龙同志担任组长,省教委、计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省教委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二、明确我省教师住房建设的方针和目标
我省教师住房建设的方针和目标是: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加快房改,广体投入;从明年起,用两年时间消灭全省城镇教师住房特困户,3年内(到1997年)达到全省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城镇居民平均水平,到2000年,全省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各市要按省政府提出的方针和目标,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教师住房建设规划,切实落实资金来源和建房用地,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市教师住房建设应因地制宜,本着增加教师住房面积,方便教师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宜分散则分散,宜集中则集中,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不强求划一。城镇各级各类校园内一律不准建设住宅和非教育项目,如属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建设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加大房改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教师住房建设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