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通过创办技农贸一体化的民营科技企业,努力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技术服务,开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增加其附加值。鼓励各类民营科技企业为农业提供技术、信息、设备、资金等多样化服务,推动我区农村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三、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科学管理,搞好监督服务,切实为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认识,充分肯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改变过去单纯按照所有制性质制定政策和管理企业的作法。要宣传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者们锐意改革、自立自强、开拓进取的精神,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使全社会都充分认识到民营科技事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各级科委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科委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制度。被认定为科技企业的,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并保障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平等竞争承担更多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在科技成果的申报、鉴定和奖励以及在资金、物质、贷款和技术装备等方面,获得与国营单位同等的支持。
各级科委党组织是民营科技企业党的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党员的管理和工作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根据党员的人数单独或几家联合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接受各级科委党组织的领导。
自治区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办法,做好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推荐工作。对从事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经营、开发等业务的工作人员,自治区科委应帮助办理出国手续。
各级科委要努力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现代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培养一支技术素质好,水平高,熟悉国际商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家队伍,为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人才条件。
自治区体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运行机制的优化,推进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按照《
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在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基础上进行改组,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