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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委、体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科委、体改委等九部门关于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科技通知
 (新政办〔199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资源,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才能和智慧,有利于推动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现将自治区科委、自治区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推动我区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内部管理等方面再上新台阶。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一大批民营科技企业在我区科技领域异军突起,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使我区民营科技企业适应新的形势,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指明了方向。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高层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是广大科技人员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的创举,民营科技企业是相对国有国营而言的,它是以非在职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的新型科技经济实体,即包括由集体或个人集资兴办的,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机构,也包括由国有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投资兴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它破除了原有科技与经济体制的弊端,在发展中创造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如独立自主的决策机制,面向市场的经济机制,优胜劣汰的人才机制,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分配机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为机制。它与国营企业相比更具有灵活性,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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