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国税、地税、工商管理、土地部门征收。国有企业、集体(含乡、镇、村)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金融部门、各类投资公司(企业)和各类保险公司,由各级国税、地税局负责征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征收;非农业建设占地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各征收部门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项收费凭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四、计收办法
  (一)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数额,应以统计或有关部门的上一年度统计数字为基数计算确定,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下达征收计划。
  (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计划,将征收数额分别落实到各征收部门。
  (三)各征收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于当年6月底、12月底前分两次将征收资金足额划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划转额的3%返给征收部门,以作为征收业务经费。
  (四)对不及时足额交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征收部门可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中划转,每日按滞纳额的3‰收取滞纳金。
  (五)对不按时划转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由省征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及时划转。
  五、使用管理
  (一)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防洪工程建设和国家支持的重点工程的匹配资金。集中到省的资金,重点用于主要江河治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和有防洪任务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集中到市(州)、县(市、区)的资金,重点用于国家和省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配套以及境内有防洪任务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
  (二)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存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农财专户,专款专用。
  (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负责安排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工程进度拨款。
  (四)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分级收缴、比例分成、合理使用的原则安排。
  中直和省直单位交纳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0%集中到省,30%留给征收的市(州)县(市、区);市(州)所属单位交纳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0%集中到省,30%留给市(州),30%留给所在的县(市、区);县(市、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0%集中到省,20%留给所在市(州),40%留给所在县(市、区)。地级市与所辖区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