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
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面向全社会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抗洪抗灾能力。现将《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
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各级政府向社会征收,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洪减灾能力所需要的部分资金。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交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国有企业、集体(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金融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企业);
(三)各类保险公司;
(四)城乡个体工商户;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工交企业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征收;
(二)旅游企业按净收入、其他企业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三)金融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企业)按利息收入的2‰征收;
(四)保险公司按投保收入的1%征收;
(五)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
(六)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菜田每亩3000元、水田每亩2000元、旱田及其他每亩1000元征收。
交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工交企业和其他企业、金融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在税前列支;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在税外征收;非农业建设占地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三、征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