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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

  (四)制定统建房屋分配和现有房屋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省级机关房地产实施房屋产权与产籍管理、拆除管理、租赁管理、使用性质和档案资料管理,以及房屋、院落所占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六)搞好省级机关房屋租金管理,包括起租、收租和退租及其使用管理。
  (七)根据省及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省级机关房改工作,做好省级机关公有住房的售后服务。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并纳入专户储存,住房资金的使用应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八)负责省级机关危房鉴定,开展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建立健全省级机关房地产服务体系。
  (九)对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省级机关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是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产权人对省级机关的公有房屋依法行使起租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省级机关所使用的土地,因城市开发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时,应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由占用土地方负责在较近或同一规划小区内给予同等面积的土地补偿。
  第九条 省级机关基本建设区域规划和院落改造规划内的基建用地和旧房拆迁,以及易地翻建、新建工程的规划定点,须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条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省计划、财政部门安排的省级机关基建投资计划,对省级机关的基本建设实行统一管理。
  省级机关的危房翻建、锅炉更新维修、零星建筑工程所需经费,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省财政部门编报计划,根据批拨的经费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省级机关房地产使用人应根据本单位房地产管理任务,充实、健全房地产管理机构,搞好房建、房管和维修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各单位需要建房时,由厅局级单位将本单位和所属各单位经费管理形式、缺房情况、建房用途、建筑面积、拟建地点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写出申请报告,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省计划、财政部门安排的投资额度,进行综合平衡,下达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报省计划、财政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绘制定点平面图,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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