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13号)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搞好省级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省级机关用房需要和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范围:省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其下属单位(不含省属大中专院校)使用的房地产。
第三条 省级机关房地产权利人对所属房地产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房地产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级机关房地产,不论使用单位经费渠道或建房、征地资金来源如何,均属国家财产,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使用的房地产、包括其同住一院的下属单位使用的房地产,进行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直管房地产)。对其不在同一院内的下属单位的房地产,委托主管单位管理。
第六条 省级机关房地产使用人应配合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做好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省级机关基本建设区域规划和院落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省级机关年度房屋开发统建、基建投资、翻建投资、房屋修缮、锅炉维修和零星建筑工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