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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四章 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第九条 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应做到人员、业务用房、设备三配套,并能结合运用中西医防病治病。
  第十条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搞好对乡村初级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培训基层卫生人员。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大力推广适宜技术,培训乡村医生,具体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各项指标。
  第十二条 行政村应设立卫生室并坚持以集体举办为主,推广村办乡管、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并对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四条 村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应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合作医疗和乡村医生报酬。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乡镇卫生事业的投入,促进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第六章 公民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公民的初级卫生保健权利包括:
  (一)居住地5公里内有安全卫生用水及适当卫生设施;
  (二)县、乡、村三级都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得到至少80种基本药物,常见病能及时得到合理防治;
  (三)接受必要的健康教育,享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四)接受抗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脊髓灰质炎、麻疹和结核等的免疫接种;
  (五)孕产妇和儿童得到系统化保健服务;
  (六)得到合理营养和食品卫生保障;
  (七)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
  公民的初级卫生保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 公民应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自觉克服和抵制一切不卫生行为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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