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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八)搞好公共场所及劳动、学校等方面的卫生。
  (九)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尽可能做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十)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合理布局网点,为公民提供适宜防治技术和基本药物。
  (十一)健全社会卫生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十二)做好疾病康复工作。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推行集资医疗保健制度。负责公民疾病的预防、医疗、康复技术服务;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依法对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指导和各种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的防治以及药政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农业部门应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奔小康目标之中。
  (三)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使卫生事业费逐年增长,其增长比例不低于财政增长比例。
  (四)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初级卫生保健知识,增强公民卫生意识。
  (五)教育部门应抓好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配备专(兼)职教师。
  (六)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做好改善农村生活饮用水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和管理工作。
  (七)工商、供销、商业、粮食等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抓好国营、集体、个体食品生产及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
  (八)农业、林业部门应做好化肥、农药使用的技术指导,减少残毒,预防农药中毒;推行使用经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城乡环境。
  (九)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应把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和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使用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十)工业、环保、劳动等部门应做好工业“三废”和生活“三废”的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改造有毒、有害作业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十一)民政、公安、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配合做好初级卫生保健的审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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