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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增强公民身心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卫生保健是指人人都能享有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政府和个人都能负担得起的、最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 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应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规划目标的完成。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进行检查、审评。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初级卫生保健的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基本设施,创造清洁卫生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二)加强健康教育,提倡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自我保健意识。
  (三)落实优生优育优教措施,提高人口素质。
  (四)开展妇幼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
  (五)普及儿童计划免疫,控制和消灭主要传染病、地方病。
  (六)搞好食品卫生,普及营养知识,加强营养监测,不断改善公民的营养状况。
  (七)改善饮水条件,提供充足的安全卫生用水,控制水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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