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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计划管理的规定

  省政府召开由有关部门承办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由有关部门主办的会议;省直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会议计划管理的程序
  (一)会议计划的申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要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直接承办的会议的计划由办公厅秘书处报审。会议计划报审要认真填写《会议计划呈报表》。
  (二)年度会议计划的制订。省政府办公厅将省直各部门申报的会议计划统一汇总,经与有关方面协调后,提出初步意见,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年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将省政府拟定的会议计划下达给各申报部门。
  (三)会议计划的执行。省政府实行会议计划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要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已列入省政府年度计划的会议,各部门要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会议申请报告连同会议预算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秘书处和财务处分别审核,凡符合会议计划标准的会议,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会议审批通知单》的形式予以批复后方可开会。
  虽列入会议计划,但在召开时需要扩大规模、增加经费的会议,需报请省政府秘书长重新审批。
  (四)计划外会议的审批。未列入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非召开不可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会议费由省财政厅解决;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召开的各类全省性工作会议,经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审核,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批,会议经费由主办部门解决。领导同志不直接批复会议,会议批复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
  (五)会议的承办及检查落实。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精心组织实施,保证会议质量。会议通知原则上谁开会谁办理。大型会议实行出席情况通报制度。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会议计划管理制度,严格会议纪律。各类会议召开后,要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落实结果。
  省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执行会议计划管理的规定,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对不经批准擅自开会的部门或单位,要通报批评。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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