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川府发〔1995〕22号)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现批转你们,请立即组织实施。对这次决定取消的6项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3项收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按原标准收取。

            关于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告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我们广泛征求了市、地、州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后,现提出第三批整改意见如下,请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一、取消6项收费
  (一)机动车废气超标排污费
  (二)机动车废气检测费
  (三)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四)自来水增容费
  (五)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六)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费
  二、降低3项收费的收费标准
  (一)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机构的档案保存费
  个人委托保存由每人每月5元降为3元,单位委托保存个人档案由每人每月10元降为6元。
  (二)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保存费
  个人委托保存档案由每人每月15元降为5元,单位委托保存个人档案由每人每月20元降为10元。
  (三)律师执照(证)工本费
  按国家规定每本收费1元执行。
  三、改进2项收费
  (一)农村建房管理费
  利用原宅基地重建的不再收取;占用非耕地的仍按原标准每平方米0.25-0.5元执行;占用耕地的由每平方米0.50-1元提高为每平方米1.2元。
  (二)机动车驾驶员急救培训及急救箱(包)收费
  提倡驾驶员具备基本的卫生救护常识和救护手段,以备应急操作。但机动车驾驶员急救培训工作和急救箱(包)的配售不得强制推行,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要主动做好工作。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lar_4266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