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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辽宁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校长负责实施德育的管理体制。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在政策导向和制度建设上保证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落实。要建立学校德育工作的法律保障,确保德育必需的经费投入,改善物质条件。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关心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形成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紧密结合的新格局。
  三、关于增加教育投入
  20.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切实保证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并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使教育经费在各级财政支出中占的比重逐步提高。市、县根据本地区情况,财政要做到“两保”,即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按省当年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拨款。
  --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要进一步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批准后认真实施。
  --农村“普九”教育经费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和不断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民办教师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民办教师工资的乡筹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支付。
  --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设立对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从1995年起,省集中5000万元,作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专项。其中2000万元为省提取的各市教育费附加,用作扶持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3000万元为财政返还各市的定向用于教育的资金。市、县也要设立扶贫专项补助基金,用于补助“普九”困难的地区。此外还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扫盲专项经费和特殊教育专项经费。
  --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从1995年起,每年公布《辽宁教育投入水平分析报告》,发布各市、县(区)对教育投入情况,实行社会监督。
  21.切实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省投资的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经费和基建费,按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合理比例递增。同时鼓励各高校主管部门设立高等教育发展基金。
  --设立“211工程”基金,主要用于扶持辽宁大学进入“211工程”和有关学校的重点学科建设。
  --从1995年起,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就学和优秀中青年教师住宅建设。
  --省设立高等学校科研基金,重点用于资助省属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
  22.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对城乡教育费附加要征足、管好、用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城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负责随税款一起征收。
  城乡教育费附加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安排使用,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冲减教育事业费拨款。
  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包括在农民负担5%之内)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支付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补贴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扣减,更不得挪用甚至取消。
  --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法律和实际需要与可能,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23.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从各级财政征收的汽车增容费及对进口高档小汽车征收的附加费中提取15%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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