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在政府统筹管理下,充分调动行业、企事业单位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训练班,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可以自办或联办中等职业学校(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办好示范性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扩大办学规模,优化专业结构,改革课程内容和教学模式,提高办学效益,注重培养实用型人才。鼓励职业学校走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的道路,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
13.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学校的审批、专业设置、招生入学考试、毕业证书验印、教学质量评估、校长和教师资格认定。职业培训和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
14.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积极参与、各方面联合办学的体制。高等教育逐步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体制,市主要举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和师范院校。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就地就近、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央、省属普通高校之间的联合办学;促进普通高校与成人高校的联合和高校与行业、企业及地方政府的合作办学;发展同一地区高校的联合、合并。推进辽宁大学与沈阳地区部属、省属普通高校之间的联合,形成整体优势,共同进入“211工程”;加强对锦州等地区高校联合的指导,形成地区的学校优势;推动大连地区高校的联合。通过院校联合,减少高校数量,提高办学效益。到本世纪末,省内普通高校平均规模本科院校达到3500人以上,专科院校达到2000人以上。
15.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积极发展民办高等学校。选择部分办学条件较好的筹办中的民办高等学校,实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到2000年,争取有一批民办高校达到设置标准。
--大力支持、引导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地兴办民办中小学校。可以实行公民自办、多方共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公办学校还可同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联办分校,分校按民办学校管理。
--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省要制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引导和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欢迎境外机构和个人按照我国法律和教育法规,来我省捐资办学或合作办学。
16.省政府要转变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全省高教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审定高校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统一配置省属高校资源,确定省投资的高等教育经费预算并统筹安排和管理;组织对各类学校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对国家、省、市属高校联合办学进行统筹管理。
17.积极推进中等以上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调整招生计划。逐步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相衔接的制度,对部分高等职业专科学校试行单独命题、单独考试,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招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