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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辽宁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辽宁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4]56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现将《关于<辽宁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辽宁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12月,省委、省政府颁发了《辽宁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划了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中心任务。现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文件)精神,制定《辽宁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一、到2000年我省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1.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到本世纪末,我省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在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文盲,人均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在城乡全面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调整大中专院校的布局和专业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使各类专业人才总量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第二次创业”的需要,初步形成具有我省特点、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教育体系。
  2.到1997年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下同),即占全省总人口8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率和三年巩固率分别达到90%以上。到2000年,在全省城市和所有县(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入学率达到95%以上,三年巩固率达到90%;全省小学入学率达到99%以上。
  为残疾、弱智儿童入学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之与其他儿童同步实施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80%、80%和90%以上。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在民族地区提倡举办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和实行民族学生联校,搞好“双语教学”,提高办学规模效益和教育质量。与此同时,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城镇基本满足幼儿入园的要求,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经济发达地区积极发展学前二年教育。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应遵循积极推进、因地制宜、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指导思想。
  全省各市、县、乡都应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努力提高初中阶段入学率和巩固率,在保证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全省不同地区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办学条件的要求应有差异。
  到1995年约占全省人口70%左右的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及较发达的县、区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这些地区初中阶段适龄少年都能入学接受初级中等教育,再用三年时间提高普及标准。
  到1997年约占全省人口15%左右的中等发达程度的县、区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其余占全省人口15%的经济发达程度较低的县在继续巩固普及小学教育的基础上,2000年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本世纪最后三年主要是提高中等以上经济发达地区的普及标准。
  “普九”重点在农村。为推进农村的“普九”工作,多数地区的农村初中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初中教育阶段实行分流,开办职业教育班;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要加大分流比重,使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学生留得住,学得进,用得上。
  --各市要根据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到县(区)、乡(镇)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分阶段计划,报人大批准后认真组织落实。对于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区),按国家教委颁布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组织好验收,各市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省教委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利于促进九年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市、县、乡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制度。省政府每年公布验收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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