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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务工作的通知
 (辽政传[1994]47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组建后,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保证地方税务机构工作秩序和干部业务素质,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擅自减免地方税。除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地方税收不准乱开口子,擅自减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根据税收法规加强对地方税收的管理,对擅自越权减免和乱减免的,要进行严格检查,对所减免的税款,是哪级查处的就入哪级金库,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稳定地方税务干部队伍。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划转到地税部门的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的人员,要按干部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未经上级税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抽调地方税务干部从事非税收征管工作。按地税机构组建以原税务局和财政部门划入的人数暂定编制进行控制的原则,对超过暂定编制的,要立即停止调入。各地自行核定的地税机构编制,省不予承认。待全省地税系统编制由省核定后,一律按照《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吸收录用地税人员。对于确属开展正常工作急需的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从党政机关中选调,并按暂借人员掌握,不得办理调转手续,更不得随意扩大选调范围,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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