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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1994]61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1995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1995年我省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210元,第二类为180元,第三类为150元。
  二、各市应当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拟定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合作区、保税区、高科技园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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