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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件

  第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作出调整或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由村选举委员会重新确定选举日期,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推迟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对选民资格重新审定,方能进行选举。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主任、副主任还应当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差额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1;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采用以下方式提名:(一)村民小组或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二)村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选民附议提名;(三)村党支部或群团组织提名;(四)采取预选方式确定候选人提名。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期10日按姓氏笔划公布。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提名名单公布后,村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普遍征求意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村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村民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3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
  村选举委员会应通过各种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应当拟定出任期目标,向选民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票方法应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和本村实际情况,由村选举委员会确定。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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