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失效]

  加强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为了保证白石、石佛寺、浑江调水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使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从水资源费、水费中分四年筹集2000万元,建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基金,工程开工后收回,周转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制定。
  加快小水电资源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来源于地方水电部分的电建基金划归省水利厅管理,用于地方水电发展。有关部门要在上网电价、税收、贷款等方面继续予以扶持。
  加强水利经费管理,改革投资使用办法。对水利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资金管理,讲求经济效益。对经济效益明显的水利工程项目,要逐步实行有偿投入,资金周转使用。增加长期优惠水利建设贷款,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
  四、坚持不懈地开展农田基本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搞好农田基本建设作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根本措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使农田基本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地方首长负责制,把农田基本建设搞得好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深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以促进“两高一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要抓住影响当地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制定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进一步完善农田基本建设基金制度。在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中继续实行“以奖代补”,并对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完善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和治理任务的需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适当增加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数量。经济发达、劳动力缺乏的地区,允许以资代劳。
  五、切实搞好防汛抗旱工作
  各级政府要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对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逐级落实责任。有关部门要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通讯报汛等提供优惠政策。
  坚决清除河道行洪障碍,谁设障、谁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行清除。不准挤占河道搞各种开发建设。
  加强防汛组织机构建设和防汛通讯、水情测报工作。防汛通讯、水情测报设施建设应当与水利工程建设同步进行,逐步建立具有现代科技水平的防汛指挥系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