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年的努力,到本世纪末,使辽河、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凌河等大江大河的防洪能力达到50年一遇的标准;重要中小河流的防洪能力提高到10年至20年一遇的标准;水资源可供水量增加20亿立方米;农田灌溉面积增加300万亩;除涝面积(达到10年一遇标准的)增加100万亩;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00万亩,水平梯田增加300万亩;完成清原、本溪、宽甸、凤城四个电气化县的建设;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三、多渠道、多层次增加水利投入,加快水利建设
各级政府都要增加对水利的投入,建立分级负责的水利投资责任制。在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财力中,每年安排的水利建设投入要和基本建设的规模相适应,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地方统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恢复到1980年的水平,省级投资主要用于省管重点河流的治理和重点骨干水利工程建设。省财政每年用于发展水浇地的1000万元专项投资在“九五”期间继续使用。各市、县(区)也要建立发展水浇地专项资金。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建立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凡受益于水利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水利专项建设基金的义务。水利专项建设基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计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资体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规划,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发展水利股份合作制。
建立占用水利设施和农业水源的补偿制度。凡建设项目占用水源、水域或者水利设施的,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支付补偿费。需用已有水源工程作供水水源或增加供水量的,必须按新建替代工程造价交纳换建费。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水费改革。实行以水养水的政策,逐步理顺水费价格。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已有的水利工程在今后调整水费标准时,要按现值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核算成本,合理确定水价。要认真收缴排水水费,并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从今年起,恢复执行辽政发[1992]46号文件关于农业水费标准的规定。新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实行新水新价,新电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