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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
 (辽政发[1994]52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深化水利改革,强化水利基础产业地位,保障我省第二次创业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的地位与作用
  建国特别是近些年以来,我省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水利工程设施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我省水旱灾害频繁,水资源严重短缺,水的污染和浪费严重,水土流失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治理。特别是今年三次洪涝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暴露出我省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防洪、除涝标准低,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水利的基础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水利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水利产业体制缺乏良性循环和自我发展的活力。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不仅是农业的命脉,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的基础地位将越来越突出。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经济越发展,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就越大;水利不兴,辽宁不宁;对于水利建设晚抓不如早抓,被动抓不如主动抓。各级政府要从人口、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的基础地位,实行倾斜政策,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优先考虑水利建设,真正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优先发展。
  二、本世纪末我省水利建设的任务与目标
  要分期分批、有重点地解决现有工程老化失修、管理和经营设施不足等问题,积极搞好挖潜配套工作,巩固和提高已有水利工程的效益。
  本着水利建设要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大江大河和中小河流的治理,提高河道防洪能力,改善除涝条件,加强城市防洪建设;积极兴建新的水源工程,加快建设白石水库、石佛寺水库和浑江调水等大型骨干水源工程,以缓解中部城市群和其他缺水城市的供水矛盾;深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工作,防治水质污染。各市、县(区)都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骨干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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