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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困难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
 (辽政发[1994]51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保障亏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经费来源尚未完全落实。为了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清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挪用、占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全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有限,加之一部分基金被挪用、占用,使正常运营和支付受到影响,因此各地区要限期清理被挪用、占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保证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亏停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时,由主管部门帮助从多渠道解决,银行贷款部分可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亏停企业中一老养一老、孤老、残疾、70岁以上高龄和市以上劳模的退休职工,无论是什么情况,都要足额发放退休金。
  三、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统筹的企业要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统筹金,凡能够保证职工开支的单位,均不得拖欠;不能保证职工开支的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缓缴统筹金,待经营状况好转时,再如数补缴。
  四、为保证对亏停企业退休职工扶贫解困的急需,各市要从本级社会保险机构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中提取1%的调剂金,作为省社会保险机构在节日和临时发生意外灾害时的救济经费。
  五、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覆盖面,以增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三资”企业、集体企业、街办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特别是少数因目前效益好而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包括因企业困难,经批准缓缴统筹基金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养老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企业不得挪作他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与经贸委、计委、财政、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积极配合,多方筹措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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