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辽政发[1994]53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全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分三步实施。1995年上半年,区域性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和大连市各种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职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他市原则上在1995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个别确有困难的市,可在1996年上半年完成。
在我省的中直企业和在各市的省直企业要与所在市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由各市确定,但最迟要于1996年底前全部实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要与所在市(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要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
《劳动法》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清理,修改合同条款或重新签订合同。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集体合同管理制度。
五、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保证工会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参与集体谈判、签订合同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等调解劳动关系方面的活动,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