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五)原体制的上解补助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按照中央关于新老体制渐进过渡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省对各市按新体制运行,但原包干体制规定的上解或补贴办法仍要执行,即上解地区仍继续递增上解,补贴地区仍要定额补贴,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
  原来省对市的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各市1993年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以及其他一些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三、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财税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合理调整、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到33%,同时取消各种形式的财政承包办法;考虑到部分企业盈利水平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二)建立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和管理体制。一是分设各级地方税务局。机构组建后,要切实加强税务干部培训工作,尽快适应实施新税制的需要。二是按照中央授权,加快地方税收立法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我省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地方税收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把地方税收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强化征管手段,增高征管水平,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实行分税制以后,省与市财政之间都不得相互挤占收入。改变目前省代编市预算的做法,每年由省提前向市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市编制预算后,报省汇总成全省预算。按照一级财政相应有一级金库的原则,健全地方财政金库体制,各级金库分别向同级财政负责。同时,建立起规范的税收返还制度,以保证各市财政支出的需要。
  (四)妥善处理原由省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1993年6月30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的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重新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继续执行到1995年。但从1994年起,对这些没有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其中中央收入部分,由中央统一返还给省,由省财政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统筹返还给各市,各市再逐级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