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财政收入:增值税的25%部分(鞍钢、中央四部企业除外,本钢、辽河化工总厂为增值税的1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鞍钢、本钢、辽河化工总厂为营业税的5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路部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交纳的城建税),市以下企业所得税(本钢、辽河化工总厂所得税为50%)、上交利润及亏损补贴,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除外),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包括中央下放的30%部分),农业特产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市县的其他收入等。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作为省与市县的共享收入。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省市“五五”分成,该税种根据行业特点,集中到油田法人所在地盘锦市统一实行核算、划缴及分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实行省市“五五”分成。
为调动市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中央四部企业25%增值税及鞍钢留市12.5%增值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在划作省级收入的基础上,增量省市“七三”分成(省70%,市30%)。
(二)财政支出划分
由于这次体制改革,重点是通过分税确定收入划分问题,支出划分范围和内容没有变动,省与市县的支出划分,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支出包括: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市县财政支出包括:市县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城市维护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省对市的几项微调措施
1、以各市1993年增量财力为基础,省集中15%。但对部分贫困市县及少数民族县给予适当返还。
2、对各市的税收返还数,按1:0.3系数返还增量部分,省集中0.1,返市0.2。
(四)省对市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
省对各市实行税收返还,要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即按1993年各市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各级收入划分情况,计算出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其他上划收入-下划收入),以此作为今后省对市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市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2系数确定(1994年按自然转换分税制计算税收返还,并在1993年基础上按1:0.3系数递增),即市县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每增长1%,省对市税收返还增长0.2%。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中央将扣减省里的税收返还基数,省财政也将相应扣减市的税收返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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