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离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辽政发[1994]49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偏低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在执行辽政发[1994]33号文件的基础上,对企业离休干部再增发离休生活补贴费,就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50元;
二、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三、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