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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离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离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辽政发[1994]49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偏低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在执行辽政发[1994]33号文件的基础上,对企业离休干部再增发离休生活补贴费,就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50元;
  二、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三、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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