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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失效]

  (三)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5%以下3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虚报、瞒报、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统计资料,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倍以上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迟报限期改正日期5日以上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未经核对或者核准,自行发布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经核对,自行发布本系统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核准,自行公布尚未发表的地区性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核准,自行公布尚未发表的全市性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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