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鼓励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合理流动。在城市市区内,主动退出原使用土地的企业,市县政府可以将处置该土地收益的50%-70%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主动申请从商业中心区迁出的,市县政府应优先提供用地,并可将处置腾出土地收益的60%-80%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要认真抓好企业清产核资中国有土地资产的显化和保值工作,防止流失。
5、进一步扩大土地市场外延,搞好“五荒”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和开发利用。各级土地、体改、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和水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在现在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力争在本世纪末,将适宜开发利用的“五荒”土地资源拍卖85%以上,使用这些土地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这样,既可以创造出可观的社会财富,又可以促使我省的生产要素市场结构发生有益的变化。
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的依法管理,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6、充分发挥我省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以优质的服务,优惠的地价,广泛吸引省外、境外和国外企业来占地投资开发,兴办各类企业,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
7、切实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市场规范。一是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管理。凡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签订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使用土地;改变用途或用地条件的,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定调整地价。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二是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是确认土地权属的前提和基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如实申报转让价、租金或抵押金额。未经土地登记的,其土地权属不受法律保护。三是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评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结果,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各地要在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基础上,采取切实的措施,有效控制低价出让土地和土地交易中的隐瞒价格行为。四是加强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的管理。土地估价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取得国家土地估价师证书的专业人员,才能承担土地估价业务。土地估价结果,要按照规定报送土地管理部门认证并备案。土地估价、咨询、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要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机制,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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