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体改委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2、认真贯彻土地统一管理的法律规定,大力推进中直企业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把应该属于地方的土地资产收归政府。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各类大型、超大型企业比重较大。据粗略统计,仅森工、油田、煤矿、铁路等几大系统使用的国有土地面积就有15.31万平方公里之多,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3.7%,如果再加上其他企业和国营农垦系统就更多了。这些土地的开发利用,为国家创造了大量财富,同时也因其长期开发利用致使土地本身的状况日趋恶化甚至衰竭废弃,造成了资源的破坏。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企业中有些按照法规、政策应收的土地使用税、费却难于收足;有些可以通过有偿出让的用地仍在实行行政划拨;有些企业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获取大量收益,却不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补交地价款。这些问题,必须按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尽快加以解决,使所有企业在同等政策环境下,公平竞争和发展。首先,对各类企业今后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除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法律规定可以批准划拨的土地外,其余一切新增加的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有偿出让的轨道,实行有偿、有限期供应,其出让金标准不能低于该宗地或同类地的基准地价。其次,对所有企业原划拨使用的土地,要在逐地块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收足土地使用税,暂未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要比照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费;对原划拨土地发生转让或改变原批准用途和占地面积的,要纳入市场的调节范围,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市县政府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再次,对企业占用耕地及其它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实行谁破坏、谁复垦,如数向当地市县政府缴纳土地复垦费用,或按规定标准自行复垦,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和推托,以确保全省土地资源状况不致于进一步恶化。
  3、认真贯彻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面加强对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地的管理,充分利用土地级差效益改造旧城区。旧城改革和房地产开发要体现城区土地的使用效益。对其中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要明确界定权属界线,由市县政府收回,统一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后,通过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开发者;对开发者承担拆迁、微利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扣除开发者承担相应义务的成本费用。从而明确政府与开发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充分利用级差地租效益促进旧城改造,避免国家应得的土地资产收益以各种形式流失到企业手中。
  4、鼓励盘活土地资产,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对企业改造或产权变动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依法界定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转权让利、确权登记、挂帐保值、维护权益”的原则,采取灵活办法,明晰土地产权。对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能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以承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每年向国家缴纳土地租金;对改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国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国有企业破产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再行出让,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安置分流职工和职工再就业的培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