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要求,从1994年起,省和市、州、县(市)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从原粮食亏损补贴中解决;市、州、县(市)粮食风险基金除省补贴外,还应由地方政府筹集一部分。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平抑市场粮价发生的价差和费用补贴。
五、关于粮食企业财务挂帐的处理
粮食企业财务下放以后,对1994年末粮食企业的累计财务挂帐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其中:1992年3月末以前的政策性挂帐由省里统一解决,逐年消化;应由企业自补的1992年3月末以前的经营性挂帐和1992年3月末以后发生的各种财务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准扩大数额。
六、几个具体问题
(一)粮食企业代国家储备专项储备粮、“506”、甲字粮补贴不下放地方,由省财政厅、粮食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实际储存数量直接拨给粮食企业。
(二)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暂不下放,主要用于归还原来省集中安排的建仓贷款。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前企业自行安排的专项贷款以及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项贷款,均由地方财政或企业负担。
(三)军粮价差补贴不下放地方,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12号)规定,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50%。
(四)省粮食厅直属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由省财政厅直接负责,不再与主管部门计算分成。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建立粮食补贴专户。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后,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商财处(科、股)都要建立粮食补贴专户,省里拨补的各项粮食补贴资金要通知粮食补贴专户拨补。各地要严格按照专户管理的原则,将粮食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拨给粮食企业,不得截留挪用,否则,一经发现省里将通过预算扣回并加收利息。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