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财务下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财务下放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关于粮食企业财务下放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市、县政府对粮食工作的领导,促进粮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搞好减亏增盈,我们意见,从1995年1月1日起,将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到市、州、县(市)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粮食企业盈亏列入市、州、县(市)预算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精神,粮食经营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对政策性业务,省对市、州、县(市)实行“钱粮挂钩,专项补贴,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对商业性经营,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财务下放的内容
(一)粮食商业企业盈亏;
(二)粮油工业、饲料、运输和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利润);
(三)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
三、包干基数的核定
(一)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补贴基数,根据机构改革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数及开支标准核定。
(二)市县粮食仓储和供应企业专项补贴基础,在搞好粮食购、销、调、存和保证军粮及城镇居民口粮供应的前提下,按其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数适当核定。
(三)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基数,考虑市、州、县(市)建立风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各地商品粮人口数和省定标准核定。
(四)粮油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数额基数,按1994年其应上交基数核定。
四、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