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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意见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52号 1994年12月1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92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50号)的精神,我们对我省期货市场进行了调查了解。我省期货市场建设于1993年初起步,目前,全省有一家专业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主要的期货交易所取得近10个会员席位,有上百家生产流通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目前运作较规范,发展较健康。当前,主要是通过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期货监管机构。 省政府确定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为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具体工作由省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委,以下简称省证管办)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期货监管机构开展工作。
  二、严格规范期货交易行为。 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必须将受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不得制造和提供虚假信息,强制或诱导客户做某一方向的交易;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手买卖,操纵价格;不得在市场内进行自我配对交易;不得为客户透支进行期货交易。
  三、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 因业务需要参与期货交易的要以套期保值为主,只能从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期货品种(国家暂停的期货品种除外),并须持有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补办手续或退出期货交易,违者由期货监管机构会同其主管部门从严查处。
  四、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借资金参与期货交易。 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向期货市场。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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