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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乘坐长途交通工具的交通费,以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交通费为准。凡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的车(船)票,其差额不予负责。除抢救伤者以外,其他情况下一律不能包车专用。交通费必须凭票计算,无票不予赔偿。
  九、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的住宿费,以及参加事故处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住医院和亲属家的一律不负责住宿费)。住宿费以税务部门发票为依据。
  (一)住宿费标准:特殊地区(深圳、海南、厦门、汕头市)每人每天以30元为限;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以20元为限,省内地、市每人每天以12元为限,县区每人每天以8元为限。
  (二)住宿费人员数量规定:参加事故处理人数以不超过3人为限,时间以7天为限。
  十、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伤、残者死亡之前的抢救期间,因伤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专门护理人员的费用。
  (一)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和事故处理机关同意可最多增至2人。
  (二)护理人员护理费的计算,如护理人员为有固定收入者,按误工费标准计算;如护理人员为无固定收入者,其护理费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料理尸体丧葬事宜的费用,包括停尸费、验尸费、运尸费、整容费、冷冻费、租场费、火化费、安葬费等。其标准按照各省(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公布的标准负责(我省目前为500元)。在标准不清楚时,可按500元为限掌握。
  十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一)伤残程度必须要经当地法医检验,并出具鉴定的伤残等级证明。
  (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伤残等级评定书作出的当月起,最高赔偿20年;50岁以下赔20年;5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赔偿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根据法医确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依据相关伤者按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总额,伤残一级赔偿比例为100%;二级赔偿90%;三级赔偿80%……;十级赔偿10%。
  (四)除上述标准外,对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另判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不予承担。
  十三、死亡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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