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乘坐长途交通工具的交通费,以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交通费为准。凡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的车(船)票,其差额不予负责。除抢救伤者以外,其他情况下一律不能包车专用。交通费必须凭票计算,无票不予赔偿。
九、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的住宿费,以及参加事故处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住医院和亲属家的一律不负责住宿费)。住宿费以税务部门发票为依据。
(一)住宿费标准:特殊地区(深圳、海南、厦门、汕头市)每人每天以30元为限;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以20元为限,省内地、市每人每天以12元为限,县区每人每天以8元为限。
(二)住宿费人员数量规定:参加事故处理人数以不超过3人为限,时间以7天为限。
十、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伤、残者死亡之前的抢救期间,因伤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专门护理人员的费用。
(一)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和事故处理机关同意可最多增至2人。
(二)护理人员护理费的计算,如护理人员为有固定收入者,按误工费标准计算;如护理人员为无固定收入者,其护理费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料理尸体丧葬事宜的费用,包括停尸费、验尸费、运尸费、整容费、冷冻费、租场费、火化费、安葬费等。其标准按照各省(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公布的标准负责(我省目前为500元)。在标准不清楚时,可按500元为限掌握。
十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一)伤残程度必须要经当地法医检验,并出具鉴定的伤残等级证明。
(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伤残等级评定书作出的当月起,最高赔偿20年;50岁以下赔20年;5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赔偿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根据法医确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依据相关伤者按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总额,伤残一级赔偿比例为100%;二级赔偿90%;三级赔偿80%……;十级赔偿10%。
(四)除上述标准外,对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另判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不予承担。
十三、死亡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