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是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和死亡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参加事故处理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这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则不赔付误工费。误工日期为实际误工天数,以医院和受害者单位证明为据。
(二)有固定收入者
1.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部分计算,包括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补贴或津贴。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原则上凭单位财务或劳资部门证明;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最高不超出个人收入调节税计征点。
2.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系指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在业人员,其误工费按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对伤者、残者或死者原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者
无固定收入者,其误工费按事故发生地全民所有制相关部门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以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无收入者不给误工费
(四)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以不超过3人为限计算,时间以7天为限,其误工费按上述相应标准计算。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费是指伤、残、死者在住院抢救期间(仅限住院期间)所需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现行标准: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8元,深圳、海南、厦门、汕头市每人每天14元;省内每人每天6元;本县2.40元。未住院和出院后,不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七、残疾用具费
凭医院证明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器具,如假肢、手摇三轮车(不带电动机)、拐杖、盲杖、助视器、助听器。其费用可根据残者年龄、残疾程度、工作性质、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更新、修理费用等一同考虑。代步工具只能购置一辆,假肢一般仅限装置一次的费用。对于配置了进口的或高级的残疾用具的,赔偿时只能按同类型国产普及型器具价格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八、交通费
交通费限指伤残者本人就医和护理人员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
(一)市区交通费计算标准:省外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元;省内行署所在市、省辖市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元;县以下不给交通费。
(二)交通费计算人员规定:伤残者住院期间,其护理人员交通费计算不得超过2人;事故处理期间,其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交通费计算不得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