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故车辆看守费:每辆车24小时按25元以内掌握(其中白天10元),但最多以72小时为限。对于现场有死者的,其看守费可按上述标准提高1倍计算。一般事故,为1人看守,有死者事故,为2个人看守。
(三)交通事故运送伤员,对从事故现场直接运送伤员到医院的,在无便车和伤者伤情较重的情况下,可以租车,租金按1公里2元的标准计赔。其他情况如家属接送、伤者转院等,一律不能按租车标准计赔。
四、医疗费用
(一)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限公费医疗规定规范内的药品以及门诊费用。对医院超规定收取的煤饼费、压瓶费、煎药费、借片费、电扇费、空调费等杂费,一律不予计赔。
(二)医疗费单据,必须是县(市、区)级以上直属医院(不含康复医院)提供的,盖有套印“×××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监制章”的正式发票方为有效。对于伤者需要临时就近抢救或轻微创伤的,可在当地乡、镇医院治疗、但其医疗费单据应经事故处理机关签证。轻微伤者在乡、镇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按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据实核赔。
(三)伤者经住院治疗尚未完全康复,经医院确诊需要继续门诊或施行第二次手术治疗者,即协议书上载有继续治疗费用的,按法医鉴定伤残程度,其继续治疗费按最高不超过结案前实际医疗费(有第二次手术的按治疗费)总额的30%比例掌握:1-2级伤残,为结案前医疗费的30%;3-4级伤残,为25%;5-6级伤残,为20%;7-8级伤残,为15%;9-10级伤残,为10%。
(四)伤者需住院、转院、住家庭病床、院外购药,均须经医院检验出证,并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院外购药、超过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疗以外多处就医,开假证明骗取医疗费用,治疗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或疾病的,所开支的医疗费一律不予负责。门诊、住院、院外购买药品,凡不属于国家规定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输血费除外),一律不予负责。对于出院后院外购药费用,也不予负责赔偿。
(五)伤情鉴定费:根据伤情确需使用仪器检验鉴定的,经医院同意所做检查的费用可以负责,但单次检查费以50元为限。对一般伤情使用CT等高费用项目仪器检查的,超出费用一律自理。属于伤、残程度的鉴定,应提供法医出具的伤残鉴定书,其鉴定费在150元以内掌握。
(六)轻微创伤者,未经医院门诊治疗,而是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采取一次性补偿医疗费的,每人最高以不超过500元为限,其误工费、护理费等不予负责。
五、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