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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第三者车辆及其他财产
  (一)赔偿第三者车辆损失,只能按出险当时的实际损失计算,即必须扣除折旧后计赔。折旧比例按国家新财务制度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邮电通讯、施工、房地产开发、运输、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私有及承包车辆6-12年;商业企业8-14年;金融、保险部门运钞车4-7年,其他车6-12年;对外合作企业6-10年;农业、旅游、饮食企业:大、中客车8-10年,小轿车5-7年,行李车7-8年,货车12年,摩托车5年。每档具体折旧年限,如当地政府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上下年限的平均数确定。
  (二)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房屋及其他建筑的损失,按其修复费用扣折旧处理,折旧比例按新颁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交通事故造成违章建筑的损坏,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的手表、衣物、自行车等损失,按每次事故中每人不高于500元的标准据实核赔。
  (四)交通事故造成稻田、农作物损失,根据青苗的经济价值,按每平方米10-30元的不同标准计算,但每起事故最高不超过500元。
  (五)交通事故造成牲畜死伤,按当地市价扣残值计算赔偿。但每头耕牛死亡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生猪死亡每头不超过500元,羊每头不超过150元。对于交通事故中被碰伤、轧死的家禽和无人看管的家畜,一律不予承担赔偿。
  (六)交通事故造成树木损毁,按树的不同品种、大小、高矮每棵在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内据实核赔。
  (七)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交通设施损坏,部分损失的,按修复费赔偿;全部损失的,属高等级公路,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赣保发[1993]146号文下发的《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计赔;属一般公路的,按省物价、交通、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路产赔偿标准计赔。
  (八)交通事故造成通讯、供电线路的电杆、电线损坏,按每根木材杆80元、水泥杆200元(含运费、安装费)、电线每百米200元(含架拉费)的标准计赔。其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
  (九)交通事故因油污造成鱼塘养鱼的损失,按每起事故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据实核赔。属车辆装载货物造成养鱼损失,不予承担赔偿。
  三、看守、抢救、施救费
  (一)车辆施救费:本省出险的一律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赣保发[1993]146号文件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收费标准》计赔;外省出险的,参考出险当地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省标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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