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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9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49号 1994年11月18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

  一、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原则规定
  (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的赔偿,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不明之处,依据本《规定》办理。
  (二)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确定的事故责任承担经济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负同等责任的,平均承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对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书中未明确承担比例的,按上述幅度平均数确定。保险公司应据其承担的金额按条款规定核赔。
  (三)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费以及交通事故施救费。
  (四)交通事故赔偿是对被损害客体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伤、残、亡,只对其已经引起和必将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对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就业、升学、调整工资、住房等)则不承担赔偿;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损失,也只能对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工、停产、停止供电和供水、停业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五)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凡涉及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财产损失的核定,应按省公安厅、省保险分公司赣保发字[1988]2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办理。保险公司应搞好优质服务,积极主动做好事故查勘定损工作,在责任明确,损失确定以后,应及时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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