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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办法〔1993〕69号文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一)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编制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送同级劳动部门,下同),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上报上年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及本年工资总额计划和经济效益指标。
  (二)企业要统一使用由省劳动厅和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签章。凡未经备案签章的,银行一律拒付。
  (三)除城镇私营企业外,企业要按月建立综合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台帐,并主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四)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七、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对弹性计划运行情况和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预警并分析原因。每年7月份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地、各部门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弹性计划执行情况作出考核评价,发布信息通报,同时将考核评价结果抄送地区、部门主要领导。各地区、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考评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宏观指导。
  (二)在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末,对无特殊原因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地区或部门,按超过的工资总额等额增加其上缴省财政的数额(由省财政补贴的地区或部门等额减少补贴),并等额核减其下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的工资总额基数,并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的检查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查处和纠正各种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企业的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当地政府严肃处理。
  1.虚报、瞒报、拒报本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经济效益情况以及没有编报工资总额年度使用计划的;
  2.不按财务制度支付工资、奖金、乱摊成本费用的;
  3.逃避监督,在《手册》外支付工资、奖金的;
  4.坐支、套取现金支付工资或采用其它手段变相多发工资的;
  4.违反国家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的。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规定,对企业和职工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征、缓征或免征应缴纳的税金,擅自减征、缓征或免征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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