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增加值(或净产值,下同)挂钩的办法,按照弹性计划的投入产出原则,用增加值工资含量、资本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确定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其计算方法按行业部门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实施方案进行。
五、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形式。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核定的弹性计划范围内,对所属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采用弹性计划、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按“两个低于”的原则,实行分类调控和管理,逐一认定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方式。
(一)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逐步加强对资本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复合挂钩指标的考核和调控力度。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的办法。企业只能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具体办法仍按现行工效挂钩规定执行。
(二)经政府批准已确定为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及比照外资企业管理办法的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劳动、财政部门对其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进行核定。
(三)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也未实行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国有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其工资总额包干数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核定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包干使用,不得突破。企业应严格按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工资。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规定进行核定。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六)城镇私营企业工资总额,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自主确定。
(七)新建国有企业(包括新建公司及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各类企业)在其未达产或未正式营业前,可暂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待其达产或正式营业后,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实行工效挂钩或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八)鉴于目前的劳动工资管理的实际情况,乡镇企业暂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范围。但由于我省乡镇企业数量多,所占的经济比重大,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和管理。乡镇企业也要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加强工资管理。
六、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要求。工资总额管理是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手段和保证,城镇企业都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